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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本站 来源:本站 日期:2018-09-11 09:59:45 人气:909
不愿佩戴劳保用品,这次处罚的是员工!
这次受到处罚的3名从业人员,所在企业也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,但由于职业危害意识淡薄,在作业过程中存嫌佩戴麻烦、天气热不愿戴等思想,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。
对3名人员作出了罚款的决定。
在噪音危害场所作业不佩戴防噪声耳塞、破碎工位不佩戴防尘口罩、印刷车间不佩戴防毒面具……
在常人眼里这些不以为然的行为却隐藏着巨大的职业健康风险,更违反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法律法规。
为此,东阳市安全监管局对市内某钓具厂、某水泥砖头厂、某喜庆用品厂等3家企业的3名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罚款的决定。
职业健康是人民群众第一位的民生诉求,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,必须把健康作为前提、基础和保障。在“职业健康执法年”活动中,东阳市安全监管局各科室队联合出击,对矿山、印刷包装、砖瓦、商品混凝土、渔具、金属冶炼等行业28家企业开展职业卫生执法检查,下达整改指令16份,对存在违法行为的9家企业进行立案。
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: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,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,服从管理,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。
这次受到处罚的3名从业人员,分别从事渔线生产、建筑物料破碎、油墨印刷等工作,所在企业也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,但由于职业危害意识淡薄,在作业过程中存嫌佩戴麻烦、天气热不愿戴等思想,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,既违法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,也使自己处于职业危害风险下,是对个人生命健康和家庭、企业的极端不负责任。
目前,东阳安全监管局对其他立案案件调查取证正在抓紧进行之中,届时,将根据违法行为情节,对企业和个人依法作出处罚······
补充阅读
违法条款:
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: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,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,服从管理,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。
处罚条款:
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: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,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,对其主要负责人、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:
(一)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;
(二)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、冒险作业的;
(三)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;
(四)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、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;
(五)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、设备、器材、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,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;
(六)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;
(七)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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